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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簡介】
孫全德年方十八歲,從遼寧老家來到北京打工,找了一份在投遞員的工作,原本按部就班的生活被一封地址與姓名不符的信件打破。據(jù)法院審理認定,2009年12月11日,孫全德按照地址將一封掛號信送到海淀區(qū)某小區(qū)住戶張某家里,張某的兒子告知其家里沒有這個人。孫全德說:“你問一問家里是不是有叫這個名字的或朋友之類的,沒有這個人的話,你再給我留著,回來我拿”,于是張某的兒子將信件簽收。但回到單位后孫全德得知,真實的收件人沒有收到信件,投遞可能出錯了。次日下午,張全德再次來到張某家,索要昨天送來的信。但張某告訴他,信已經(jīng)拆開了,包裝也扔了,里面什么也沒有,只有一張銀行卡,要的話可以把卡還給他。
張某認為這事情很簡單,孫全德回去跟領(lǐng)導說說就沒問題,實在不行讓其領(lǐng)導過來自己來解釋?蓪O全德害怕這樣回去沒法兒給領(lǐng)導交待,甚至有可能為此丟了工作,堅持要討個說法,為此兩人僵持不下并發(fā)生口角。張某一怒之下開始罵孫全德,把孫罵走了。
孫全德回到單位后拿上一把刀再次返回張某家,正趕上張某出門準備抽根煙,孫全德一刀扎向張某左肩,造成張某肺動脈破裂,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。孫全德在扎人后即在路上攔住巡邏的警車向警察自首。
【裁判要點】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被告人孫全德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死亡,犯罪性質(zhì)惡劣,情節(jié)、后果嚴重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傷害罪,依法應(yīng)予懲處。但鑒于其在犯罪后有自首情節(jié),遂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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