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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簡介】
2002年3月18日夜,在順義區(qū)新樊公路上,一輛大貨車停在公路上更換輪胎。此時,王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大貨車后部相撞。王受傷,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。交通警察到事故現(xiàn)場處理,陳氏兄弟中的小陳承認自己是司機,大陳承認大貨車已報廢,自己是大貨車的車主。交通部門認定:王某、小陳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。王某的父母將陳氏哥倆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1萬余元。
庭審中,小陳翻供,稱:“我哥無駕駛證,我有駕駛證,因此讓我承擔事故責任。但車不是我開的,為此我不承擔賠償責任!钡茨芴岢龀渥愕淖C據(jù)加以證明。大陳也做同樣表示,并稱車子是他租用別人的,也未提供證據(jù)。
【裁判要點】
法院審理后認為:判決小陳賠償王某的父母2.3萬元,大陳承擔墊付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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